6月19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西安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关中平原城市群和省内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的,均可在该市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享有该市缴存职工同等权益。
西安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以及优化土地供应。
按照“好房子”“好小区”要求,优先推动基础设施以及商业以及教育等配套齐全的地块供应,优化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以及建筑高度以及单宗用地面积等条件,建设群众满意的高品质住宅。完善住宅用地评估机制,评估价格结合周边商品房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
二以及实施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
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50%的项目(剩余价款在一年内缴清),可先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登记以及规划以及建设等相关手续,支持“拿地即开工”。(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
三以及加快土地整理。
属地政府以及管委会依据单元详细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拟出让用地实施详细规划,合理制定出让方案,可对市政以及教育等配套设施提出要求,由资源规划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委托开发企业同步建设,在土地评估时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城市更新片区及存量用地盘活项目,应根据市场需求及企业意见,合理优化规划等指标。(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
四以及推进“好房子”建设。
建设安全以及舒适以及绿色以及智慧的“好房子”,从规划以及设计以及建造以及运维以及管理等环节,完善房屋全生命周期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结合市场需求自主下调容积率,适度扩大绿化平台以及阳台占套内面积比例,提供多样化住宅产品。风雨连廊以及小区出入口大堂以及绿化平台以及架空层等不计入容积率。(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五以及优化居住配套服务。
因地制宜完善居住区周边教育以及医疗以及绿地以及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更高水平的便民生活圈。大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优化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持续开展城市更新行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善停车以及充电以及消防以及快递等配套基础设施。(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
六以及深化房地产金融支持。
实施好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引导购房成本合理下降。持续扩大“白名单”政策覆盖范围,确保合规项目“应进尽进”。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开发贷款审贷流程,加大对商办项目的融资支持。(牵头部门:市委金融办市住建局;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金融监管局支持)
七以及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
缴存职工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关中平原城市群和省内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的,均可在我市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享有我市缴存职工同等权益。(牵头部门:公积金中心)
八以及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联动发展。
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联动发展。加快存量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方便看房”以及团购等活动。落实好国家关于住房“卖旧买新”的个人所得税退税以及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政策。持续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完善中介人员实名制以及房源核验等相关制度,引导降低中介服务费。严查虚假宣传以及捆绑收费以及散布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以及优化房产便民服务。
推动房产交易业务向各行政区以及开发区政务大厅延伸,实现交易以及缴税以及办证以及水电气暖过户“一站式”办理。完善金融机构“带押过户”操作规程,实现还旧借新无缝对接。及时便捷地为群众办理购房后的办证以及落户以及子女入学等手续。(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陕西金融监管局支持)
十以及规范预售资金监管。
加快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辖区住建部门应在企业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积极搭建保函业务对接平台,推动保函置换监管资金业务落地见效,允许保函置换不超过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30%的监管资金。列入我市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确保项目按期交付前提下,辖区住建部门可下调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十一以及允许自持以及配套商业上市交易。
原土地出让时约定的自持商业或配建商业,在不改变规划条件及整体功能,满足公益性配套设施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以及管委会同意,报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并核算补缴相关费用后,可上市交易。(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
十二以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推行开工审批以及竣工验收事项“高效办成一件事”,简化预售许可办理要件,缩短办理时限。推动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高效办理,全力推动项目内部及周边各类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建设以及同步验收以及同步交付,实现“交房即交证”。(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原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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